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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执法在身边丨摆一摆而已?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属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12月16日08时10分,浙南科技城中队巡查发现瑶溪街道金水路与庐山路交叉口有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占用路面面积4平方米,用于经营早餐买卖。


      浙南科技城执法中队执法人员现场作现场笔录,同时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发放谈话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来中队接受谈话调查,进行下一步立案处理 。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今年以来,浙南科技城中队严厉打击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现象,已查处8起。在此,中队温馨提醒广大市民,该行为已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希望大家都能够合法合规经营。


    知识链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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