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获悉,北京首例刑事附带民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近日一审宣判。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闫某、邹某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闫某、邹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某等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应急服务费、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的费用等共21万余元。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查明,自2017年6月起,被告人邹某等在石景山区一平房院内,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销售、处置废机油经营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闫某多次向邹某、代某等人收购废机油,并从事收集、处置废机油的经营活动。10月,闫某再次到该院收集废机油时,连同邹某等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据了解,被告人闫某、邹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某等人因对废机油处置不当,导致环境污染损害,需修复土方量322.38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邹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某等人污染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各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均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