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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逾7600亿元 市场化债转股全面提速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 作者:
           在去杠杆的背景下,市场化债转股正全面提速。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截至4月19日,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金额为7672亿元,实际实施金额为592亿元。目前监管部门正进一步细化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相关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支持供给侧改革、实现企业降杠杆。

      专家认为,随着股份制商业银行债转股业务子公司的设立和民营企业债转股的提速,粗略估计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市场总规模将以万亿元计。下一步应尽快细化政策,在债转股对象、实施机构、优先股、价格折算、资本市场退出等方面都要有明确规定,建议制定债转股条例。

      两月签约逾3000亿元

      今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组建债转股专项资产管理机构,有媒体报道称其中两家已获批。近日,兴业银行成为第一家涉足本轮债转股的股份制银行,与鞍钢集团签署100亿元债转股基金合作协议。

      5月2日,建设银行分别与营口市国资委、营口港务集团及沈阳市国资委、沈阳机床集团签署市场化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建行将牵头分别与营口港务集团、沈阳机床集团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合作,总金额分别为200亿元和100亿元。4月19日,建行与南钢股份签署《关于深化降杠杆暨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合作的备忘录》。根据南钢集团、复星高科、南钢钢联与建行总行先前签署的总额100亿元的去杠杆业务合作协议,建行与南钢股份增量债转股项目的首期30亿元资金已到位。

      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银监会主席郭树清透露,截至2月上旬,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金额4300多亿元,实施金额400多亿元。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截至4月19日,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金额为7672亿元,实施金额为592亿元。照此推算,最近两个月的签约金额超过3000亿元。

      分析人士指出,在稳健货币政策的背景下,被视作金融支持去杠杆重要举措之一的市场化债转股有望迎来新一波高潮。特别是对部分高负债率的钢铁、煤炭类企业来说,债转股“减负”的效果明显。债转股对国有企业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起到重要支持作用。

      国泰君安分析师李少君表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债转股专项资产管理机构,拟开展交叉债转股,同时得到山东、云南等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今年债转股将仍是热点。此外,在新一轮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政府对设立债委会的模式给予了肯定。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成立债委会共12836家,涉及用信金额约14.85万亿元。债委会设立后,银行、企业、地方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通过自主协商、自主谈判,寻求最佳的债务解决方案,不但达到了“共赢”,也可以较好地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道德风险。预计债委会将成为下一阶段债转股实施的重要形式。

      部分项目存落地难题

      从目前数据来看,债转股实施金额不足签约金额的8%。业内人士表示,受制于法律条款、资本占用、退出机制等方面因素,一些债转股合作项目存在落地难题。

      在建行行长王祖继看来,这或是债转股业务推进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他表示,债转股首先要有一个方案,方案的执行需要一个过程,不管是真正以股权方式介入还是以融资方式介入,降低企业当期的融资成本,调整其负债结构,都需要时间,企业和银行都要走一些必要的程序。

      有观点认为,目前落地的债转股项目中不少有“明股实债”之嫌,降低了社会资金的积极性。相关部门应尽快探索多元化资金募集渠道,吸引银行理财、险资、信托等资金投资债转股相关产品。

      分析人士指出,债转股所需资金期限一般为5年以上,通过银行理财资金对接存在期限错配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可发行原则上与项目实施期限一致的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债券,但其规模不超过项目合同股权金额的70%。同时,实施机构也在以多种渠道寻求长期资金。考虑到监管部门对部分金融机构投资股权有资本占用的要求,银行通过与企业协商后,在募集社会化资金时会建议投资者按5年期设计投资安排。

      建议进一步细化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近来关于债转股的政策体现了监管部门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和魄力,但债转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具体操作层面细化政策,使债转股这一药方能够对症下药,达到去产能、去杠杆目的。

      他指出,目前债转股法律依据尚不足,还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一是转股的对象应是好企业,而不是坏企业,债权人成为股东后应能够真正获利;二是债转股能不能作为出资有待研究;三是债转股是转优先股还是普通股,债权人能否进入企业领导班子,都有待明确;四是债转股实施机构涉及的金融牌照、金融监管需要研究,银行成立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如何与原来的业务区分、如何建立防火墙等问题也有待研究。此外,价格折算、表决机制、资本市场退出、回购、转售等方面都应有明确规定。他建议,制定债转股条例,同时修改《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对于一些负债累累、长年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不能希冀通过降杠杆解决其问题,应坚决依法破产清算。(刘丽靓 陈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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