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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保障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谢佳沥

    我国首部专门就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日前出台,这是基层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次大胆探索,有助于完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顶层设计,并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近些年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制度缺失尤其是法律不完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短板,制约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或多或少都和法治不健全有关。

    2015年7月初获立法权便将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落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湖州在立足地方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指引和约束功能,使法律法规成为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强劲的助推器,这一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折射出的是地方越来越重视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规范作用和保障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法治是最成熟最定型的制度形式,各地在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必须重视法治,即便暂时不能像湖州这样强化地方立法,也要以符合当地实际的其他形式更加强化法治思维,更加强化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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