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公告》要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公开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企业基本信息,以及公开车机型、动力系、污染控制、传动系等相关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此外,企业还应公开新产品定型检验、生产一致性检验、在用符合性检验和出厂检验信息,包括检测结果、检验条件、检测机构信息等排放检验信息。
在信息公开方式方面,《公告》要求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以随车清单的方式公开主要环保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在机身明显位置粘贴环保信息标签,公开主要环保信息。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照《公告》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开车型或机型环保信息的,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