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原因为2#排水井拱板破损脱落,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本报讯 经环境保护部组织调查认定,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陇星锑业”)“11·23”尾矿库泄漏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是一起因尾矿库泄漏责任事故次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015年11月23日,位于陇南市西和县的陇星锑业尾矿库发生泄漏,造成跨甘肃、陕西、四川三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对沿线部分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造成了一定影响,并直接威胁到四川省广元市西湾水厂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部迅速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甘肃、陕西、四川三省相继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经过共同努力,2015年12月26日,陕川交界处持续稳定达标,2016年1月28日,甘陕交界处持续稳定达标。应急期间,三省通过开展沿线水质调查检测、通告群众停用受污染水源、安排车辆送水、引其他清洁水源和实施水厂除锑工艺改造等措施,保障了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启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程序,成立调查组,邀请甘肃、陕西、四川三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调查,并聘请相关专家在事件原因分析、损失核算、性质认定等方面开展分析论证。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资料核查、人员询问、检测试验及专家论证,认定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陇星锑业选矿厂尾矿库2#排水井拱板破损脱落,导致含锑尾矿及尾矿水经排水涵洞进入太石河。
经过评估,事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20.79万元,其中甘肃省1991.93万元,陕西省1673.11万元,四川省2455.75万元。同时经专家核算,尾矿库泄漏约2.5万立方米的含锑尾矿及尾矿水。事件造成甘肃省西和县境内太石河至四川省广元市境内嘉陵江与白龙江(嘉陵江支流)交汇处共计约346公里河道、甘肃省西和县境内部分区域地下水井锑浓度超标。甘肃、陕西、四川三省部分区域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下井水因超标或因可能影响饮水安全而停用,受影响人数约10.8万人。甘肃省西和县太石河沿岸约257亩农田因被污染水直接淹没受到一定程度污染,农田土壤(0~40cm)超标率为20%(参考WHO基于保护人体健康目的制定的土壤中最大容许浓度36mg/kg)。有关环保公益组织已就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对陇星锑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
经调查认定,陇星锑业、甘肃省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有关中介机构存在与事件责任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
陇星锑业尾矿库排水井建设施工严重违法违规,尾矿库安全设施日常管理混乱,企业未及时向西和县政府及西和县安监局报告事件信息。
陇南市政府在事件初期应对不力。西和县委、县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事件初期应对不力。太石河乡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迟报、漏报事件信息。西和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陇星锑业日常监管不力。西和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迟报、漏报事件信息。
兰州兰冶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与甘肃工程地质研究院在开展陇星锑业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过程中,未对排水井进行检查,未能发现排水井存在的安全问题,向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提供了“尾矿库为合格”的虚假结论。
经甘肃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被严肃问责。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已对陇星锑业总经理马健康等9人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陇南市委、市政府向甘肃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西和县委、县政府向陇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陇南市政府、西河县委县政府、太石河乡党委政府、西和县安监局和环保局等11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陇南市副市长尚桢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西和县县委书记曹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西和县县长郝爱龙、太石河乡党委书记刘峰、安监局局长王四各、环保局局长赵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现任职务。此外,西和县安监局副局长席晓舟、西和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尹志远因涉嫌违法,司法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
环境保护部已责成甘肃省全面开展涉尾矿库企业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责成甘肃省陇南市、陕西省汉中市、四川省广元市三地做好受事件影响相关流域的长期环境影响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专家解读
如何预防尾矿库泄漏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认为——关键在于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
记者:造成这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什么?请您详细介绍一下此次事件直接原因的认定过程?
何绪文:经调查组认定,此次事件是一起因企业尾矿库泄漏责任事故次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事件的直接原因是陇星锑业尾矿库排水井拱板破损脱落,导致尾矿及尾矿水泄漏进入太石河,造成太石河、西汉水、嘉陵江约346公里河段锑浓度超标。
泄漏事故发生以后,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了封堵泄漏源、拦截污染物等抢险工作。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于2015年12月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等方式,对尾矿泄漏的经过和原因进行了调查。
2016年2月25日,环境保护部调查组组织了十余名国内知名专家勘察了尾矿库现场,审查了甘肃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调查过程,排除了人为破坏因素和自然灾害导致泄漏事故的可能性,认定尾矿库泄漏原因是陇星锑业尾矿库2#排水井井座上第1层井圈、水面下约6米处、东北偏北方向的井架两根立柱间8块拱板破损脱落,形成了高约2.2米、宽约2.4米、面积约5.28平方米的缺口,造成排水井周边、缺口以上约2.5万立方米尾矿及尾矿水从缺口处泄漏。
排水井拱板破损脱落形成缺口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是排水井拱板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施工,没有形成环形受压状态,在尾矿压力作用下拱板发生强度破坏,断裂脱落。设计文件要求安装时井架和拱板之间的空隙用50#水泥砂浆浇筑形成井壁,但现场检查发现拱板和立柱之间采用铁丝连接,较大的缝隙用石块局部填塞,空隙没有用水泥坐浆。还有一个原因是排水井拱板质量远远没有达到设计要求。设计要求排水井拱板内配6根Φ16的纵筋、Φ8的箍筋。但实地检测发现,事故时安装的拱板只配了4根Φ8的纵筋、Φ6的箍筋,而且部分钢筋外露、腐蚀严重,钢筋的数量、直径以及混凝土的强度都不满足设计要求。
记者:在此次事件中,如何确定锑是特征污染物?
何绪文:尾矿库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污染物种类与尾矿成分有关。事件发生以后,现场工作组结合企业矿石成分等相关情况,对尾矿库内存留的尾矿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尾矿中含有锑、铜、铅、锌、镉、砷、汞等重金属。2015年11月24日,对甘肃省相关流域重金属指标监测结果显示,部分断面铅、砷、锑出现超标,11月25日以后,除锑以外的其他6项重金属浓度都连续达标。11月29日~12月1日,还对甘肃省3个断面补充监测了铍、硼、镍、钼、钴、矾、钡、铊等8种重金属,结果表明这8种重金属都达标。陕西省、四川省在事件发生后也对锑、铜、铅、锌、镉等重金属进行了监测,结果表明只有锑出现超标。结合三省数据监测情况,把锑作为此次事件的特征污染物。
记者:此次事件对环境造成了哪些影响?
何绪文: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甘肃省陇南市、陕西省汉中市和四川省广元市委托了技术评估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相关文件开展了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该项工作分为应急处置阶段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两个阶段。通过应急处置阶段的损害评估核算,此次事件有2.5万立方米的尾矿及尾矿水泄漏,直接经济损失为6120.79万元,造成了甘肃省西和县至四川省广元市境内346公里河道锑浓度超标。
本次事件共造成了甘肃、陕西、四川三省10.8万人供水受到影响,造成甘肃部分区域乡镇地下水井锑浓度超标。甘肃省西和县太石河沿岸约257亩农田因被污染水直接淹没受到一定程度污染,0~40cm农田土壤超标率为20%。
记者:如何预防和避免类似的尾矿库泄漏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何绪文:要想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关键在于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的主体责任。企业应该依法做好尾矿库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等相关工作,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掌握尾矿库特征污染物以及应急处置措施,提高风险防范和事件先期处置的能力。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落实程度都关系到风险能不能被有效控制、隐患能不能被及时发现并消除、出了事情有没有能力应对好,必须要发挥实效。
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来说,应该严控尾矿库企业的准入,科学评估并从严控制尾矿库与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目标的距离,从源头避免“头顶库”(是指下游很近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且坝体高、势能大的尾矿库)和“三边库”(是指临近江边、河边、湖库边或位于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降低尾矿库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风险。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形成尾矿库监管合力,全面提升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管水平和事故应对能力。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该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特征污染物、周边环境敏感点特别是饮用水水源等环境风险信息,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等工作。
当发生尾矿库溃坝、泄漏等事故后,企业应该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地方政府要统一部署协调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积极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并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何绪文为中国矿业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